北川原副书记李斌受审:违规出借资金致国家损

7月6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委原副书记李斌涉嫌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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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7月6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委原副书记李斌涉嫌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斌担任四川北川经济开发区(北川山东产业园)、四川北川经济开发区(绵阳科技城〈北川〉通用航空产业园、北川山东产业园)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管委会主任,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委副书记,国有独资公司北川三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主持和分管经济开发区和三元公司工作。期间,其违规将北川县用于永安—香泉片区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和财政资金出借给北川俊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俊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川丰煜食品综合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叶某、黄某等个人,致使国家财产9057.92万元无法收回,造成重大损失。2011年1月至11月,被告人李斌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元公司向俊泰公司、丰煜公司、如玉大理石公司出借资金中,先后四次收受徐某、徐某某、单某、邵某“感谢费”共计人民币32万元。

  李斌将收受的贿赂款用于购买房屋及日常生活开支。2014年9月26日李斌向纪委廉政专户上交2.8万元,2016年6月12日,李斌向绵阳市监察局退赃13.2万元,2016年11月18日,李斌的亲属代李斌向检察机关退赃16万元。

  李斌在绵阳市纪委立案调查前,主动向绵阳市纪委汇报其出借资金,现无法收回的情况。在接受组织审查和侦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和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被告人李斌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贿赂,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李斌的刑事责任。

  当天的庭审中,江油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江油市依法治市办工作人员、被告人亲属以及部分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法庭将择期宣判。(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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