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儿童进行性保护,需要应用特殊标准

最近某创业大V、网红被曝是恋童癖。他关注了大量贩卖儿童色情片的博主、在微博上与儿童情色图片搞内容互动,甚至他还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了网站,贩卖正太视频和原味。目前,网红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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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创业大V、网红被曝是“恋童癖”。他关注了大量贩卖儿童色情片的博主、在微博上与儿童情色图片搞内容互动,甚至他还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了网站,贩卖“正太视频”和“原味”。目前,网红公开承认网站是他所开,承认自己是“正太控”,但否认自己有“恋童癖”,并且把皮球踢给了公安机关,要求由公安机关来认定。网红的拥趸也在鼓噪:恋童癖不违法,不要干涉别人的私生活。正太控和恋童癖是一回事吗?持有、买卖儿童色情照片违法吗?

恋童癖是性变态,不是爱好

恋童癖(pedophillia)不是个人爱好,它是一种“性变态”。按《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DSM IV)它是“一种对儿童——通常为发育前或青春早期的男孩或女孩的病理性偏好”。它表现为,对青春期前的孩子(小于13周岁)反复地、强烈地表现出性的兴趣,如性幻想、性冲动或涉及性的行为,这种状态至少持续6个月。

歌手红豆是人们较早熟悉的“恋童癖”歌手红豆是人们较早熟悉的“恋童癖”

这个定义是精神病学上的,“病”本身不是罪,但是“恋童癖”一旦诉诸实践,就会化为对儿童的性骚扰、性剥削,就会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童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之前,恋童癖惯犯歌手红豆,曾多次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而且这往往是惯犯,很难得到矫正,所以,韩国会引进了化学阉割的惩罚手段。

要说明的是,二次元ACG(动画、漫画、游戏)次文化里,所谓“正太控”、“萝莉控”,和犯罪学意义上“恋童癖”并不是一回事。“正太控”喜欢年轻(可爱)的小男孩,抱有对弟弟、对儿子的疼爱的心理,表现出的是对他们的关心,没有性欲满足的成分。TFBOYS的成年粉丝,可以说是“正太控”,但不是“恋童癖”。

TFboys很早就有“阿姨粉丝”,但这种“正太控”不是“恋童癖”TFboys很早就有“阿姨粉丝”,但这种“正太控”不是“恋童癖”

说到底,正常的“正太控”,不会表现为对于未成年人的线下骚扰、发生性关系,或者制售、交流持有儿童色情作品,如果这么做了,当然就是“恋童癖”。这不是私事和个人爱好。

哪怕只是性暗示,也属儿童色情

这次事件涉及的未成年人照片,其中很多有性挑逗、性暴露意味,但很多是小男生,上身赤裸、只穿小内裤,似乎并不是传统意义的“淫秽照片”,它们算是儿童色情吗?

儿童的性利益受特殊保护,认定“色情”的标准远低于成人。

在美国,一般色情被视为一种私人表达方式,因此受到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保护。1969年,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的裁决中指出,“人们可以在自己家中秘密地观看任何他们想要观看的物品。”

但是,儿童色情就是另一回事了。美国的司法理念是,一旦真实的儿童参与制作色情图片,他们就遭到了伤害、性剥削,而不管最终的“商品”是否是赤裸裸的性描写。在1982年的New York诉Ferber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儿童色情物品不受到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并且区分了儿童色情与成人色情。成人色情作品要构成淫秽的标准是:“赤裸的令人恶心的性行为”“缺乏严肃的艺术价值、文学价值、政治价值和科学价值”;而儿童色情,即使不符合成人色情中的有关于淫秽的标准,依然违法。

许多论者指出,对于儿童色情,并不需要应用成人标准许多论者指出,对于儿童色情,并不需要应用成人标准

所以,美国各州虽然对儿童色情的定义有所区别,但对儿童色情认定都非常严苛,描述儿童从事性行为、裸体的性挑逗,甚至展示的动作含有性暗示,都可以定为“儿童色情”。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是,“即使儿童色情物品不具有淫秽性,也不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言论”, 因为“不一定非要达到明显地冒犯亵渎人们的观感的程度,才构成儿童的性剥削”。

在此基础上,美国将生产、传播、持有儿童色情资料入罪化。1990年,最高法院在Osbornev诉Ohi案中(此案当事人在家中持有4张14岁少年的裸体照片)的判决中认定,Ohio州法律规定“持有或者观看一个非己子女或者被监护人的裸照”即是犯罪,是合宪的。

所以,观看、持有儿童色情照片,是美国刑法绝不能碰的底线。2015年12月,美国新泽西州泽西市的一名25岁中国留学生,将自己的电脑交给维修店修理时,被发现硬盘内藏匿儿童色情照片,结果被逮捕,并被指控持有儿童色情影像罪。

儿童色情是国际法禁止的“性剥削”

在国际社会中,儿童色情被认为是对儿童的性剥削行为。

1996年,第一届反儿童商业性剥削世界大会,对“儿童商业性剥削”做了界定:“儿童商业性剥削系对儿童权利的根本违反,它包括成人对儿童的性虐待以及以现金或实物之酬赏给付儿童或第三人,把儿童当作性对象和商品;儿童商业性剥削构成针对儿童的强迫与暴力,同于强迫劳动和现代奴隶制。”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以整个条文的形式,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性剥削、性虐待做了禁止性规定:“缔约国……防止: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素材。”我国早于1991年就批准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又于2002年8月29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因此,在我国境内禁止一切“儿童充当淫秽素材”,制止儿童色情是中国的国际义务,将相关国际条约转换为国内法,十分紧迫和必要。这方面中国正在加强和国际的合作,2015 年,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华盛顿与美国司法部部长林奇等共同主持了首次中美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的高级别联合对话,双方同意在打击网络传播儿童色情犯罪等方面进行合作。

甚至哪怕是所谓“性开放”的日本,也迫于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于2015 年7月修订儿童色情法,对持有儿童色情作品的犯罪行为处以最高一年和100万日元的罚款。

男童性保护,国内缺了这根弦

目前中国的问题是,打击儿童色情的法律和机制,严重滞后,常规性执法的缺位,社会普遍缺乏防儿童性侵、打击儿童色情传统,这导致了我国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网络儿童色情滋生的沃土,成为“怪叔叔”的天堂。早在2001年12月,第二届国际反儿童商业性剥削大会提供的资料表明, 我国已进入网络儿童色情最泛滥国家的前三名。

按照前述的国际惯例,儿童的性利益受到特殊保护,儿童色情不必达到成年人淫秽作品那样赤裸裸的性描写的地步(比如暴露生殖器等),就应该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中国《刑法》中关于制售、传播淫秽物品罪中,并没对儿童色情做特殊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儿童色情”作为关键词对判决全文作检索,只有一两起有关判决,可见整个司法体系对于儿童的色情犯罪缺乏处理经验和重视。

这次网红公开承认自己售卖“正太视频”和“原味”,但不承认自己是恋童癖,也不认为自己犯罪,甚至表示“相关的证据全部移交到公安部,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这是把球踢给了司法机关。

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明确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对于儿童色情作品还是套用成人的标准,以“硬核”(hardcore)作为淫秽的认定标准,将那些赤裸裸的性暗示照片、裸露性质的照片被认定为不违法,很可能造成严重的“破窗效应”,甚至是打开了潘多拉魔盒。

在中国,儿童防性侵还是一个水面下的冰山。相对这些年中国媒体比较关注的“奸淫幼女”“嫖宿幼女”,男童的性保护更落后。很多人对男童被猥亵、性侵、照片成了儿童色情资料,毫无知识储备。比如,2015年,洛阳偃师市某幼儿园老师传出多名没穿衣服的小男孩摆出造型的照片,引起了家长的不满,而最终的结果只是幼儿园负责人以及涉事老师道歉了事。

洛阳偃师某幼儿园老师拍摄的小男孩照片洛阳偃师某幼儿园老师拍摄的小男孩照片

这种对男童防性侵的愚昧无知,无疑是让很多男孩子赤裸于狼群之中。

在国际社会上,儿童色情、恋童癖是一个绝对不能践踏的底线;而在中国国内,却少了这根弦,小男孩被“熟人”随便摸摸抠抠、被拍裸照的情况很严重,这不是私事。中国必须履行国际承诺,尽快使《〈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成为国内法,制订明显低于成年人淫秽标准的儿童色情标准,对儿童进行特殊保护。

总之,一个网红公开承认自己出售“正太视频”,却不怕警方处罚,是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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