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高中生周末补课被同学误伤成十级伤残

在课间时段,一名高中同学抡起板凳一招凌空舞凳,不慎击中路过同学的面部,导致同学受伤,十级伤残。事后,受伤学生将对方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 杨某与乔某是西安市一所中学的高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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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课间时段,一名高中同学抡起板凳一招“凌空舞凳”,不慎击中路过同学的面部,导致同学受伤,十级伤残。事后,受伤学生将对方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

杨某与乔某是西安市一所中学的高二学生,二人均未满18周岁。2016年11月12日,杨某在课间嬉闹时手持板凳,凌空挥舞,不慎击中路过的同班同学乔某的面部,致乔某鼻部严重受伤。杨某及其母亲随即将乔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乔某被诊断为鼻部皮肤挫裂伤、鼻骨骨折。

之后,乔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针对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乔某将学校、杨某及杨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另外,法院查明,事发时正值周六,是该校组织学生补课期间。

法院认为,杨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乔某损伤,乔某诉请要求杨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此外,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其责任大小,是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商场、餐馆、学校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若损害来自第三人,则上述机构应当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补充责任,即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乔某的损伤是由杨某造成的,属第三人侵权,且主要侵权责任由杨某一方承担,学校对乔某的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那么,校方是否存在过错呢?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在周六假日组织学生补课,使学生在本应休息的时间里置身于人数较多且相对公共的场所,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在校学生受到损害的风险。此外,课间休息期间,学生追逐嬉戏本属正常现象,但举起凳子挥舞打闹,致使他人受伤,构成伤残,情节严重,说明校方对于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仍缺乏必要引导,未树立正确的安全防范意识,造成此次事件,且事发当时未有校方人员在场监管,未及时制止损害发生,故校方对于乔某的损害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劝导下调解成功,杨某一方承担90%的赔偿责任,校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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