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将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你怎么看

不论是顺应舆论呼声,还是考虑到法律的完善与进步,保护未成年人这一问题都值得我们做出更多探索。 上周末的一条新闻,让江苏淮安上了微博热搜: 12月1日,江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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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顺应舆论呼声,还是考虑到法律的完善与进步,保护未成年人这一问题都值得我们做出更多探索。

上周末的一条新闻,让江苏淮安上了微博热搜:

12月1日,江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4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集中宣判。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后,司法机关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这4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案由等事项;不仅如此,在被公开信息人员刑满释放或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司法机关还将禁止这些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如学校、幼儿园、儿童乐园等。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

消息一出,立即引发舆论热议。@人民日报、@中国新闻网、@环球网、@新京报等众多媒体法人微博纷纷转评,不少媒体对此发表评论。

网友的“一边倒”

微博上,网友们几乎一边倒地表示支持点赞:

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陈士渠在其微博直言此做法“确有必要”;@66键盘:“干得漂亮,需要加大惩罚力度。”@吉吉点赞道:“这是今年看到的最好的新闻,鼓掌!”@缪宏峰17则说:“早该这样,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无处遁形。”更有网友呼吁此做法应全国推广。

@中国新闻网发起公开投票“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信息,你怎么看?”,在参与的4万人中,高达96.4%的网友表示赞成,其中,33%的网友将票投给了“最好全国推广”,仅3.3%的网友表示反对,原因是“涉嫌侵犯犯罪人员隐私”“影响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网友@李浩闯就说道:“简单的公布于众,等于是断了他们的所有后路,犯错的人在付出犯错的代价以后也需要生存。”

淮安是首创吗?

淮安这一做法,在江苏省尚属首次。但就国内而言,淮安并非“首创”。

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联合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制定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司法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这是我国首次关于公开性侵儿童犯罪人员身份信息的地方性探索,舆论评价甚高,被称为中国版的“梅根法案”。

同样在今年8月,上海闵行区检察院启动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这是全国首个特定行业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禁止从业机制。在该区,有过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将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梅根法案”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最大目的在于防范悲剧再次发生。前文提到的“梅根法案”,在上世纪90年代诞生于美国,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谋杀,而这个邻居之前因实施过两次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行为被判刑。梅根的妈妈说,如果自己的女儿知道侵害人有性犯罪的历史,那么她就会有所防备,也许现在仍然会活着。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该项制度目前已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推广。

在韩国,2008年开始实行“电子监督制度”,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佩戴“脚环”,甚至禁止刑满释放奸强犯进入儿童保护区域。
 

争议之处

和慈溪版“梅根法案”出台一样,这次淮安的做法一经公布,也引来了媒体的热议。网友们即便是一边倒,但仍有不同观点,媒体也不乏质疑之声。有专家提出,这可能会涉嫌侵犯隐私,影响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新京报》快评栏目也直言“此举初衷虽好,程序却有重大瑕疵。”: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淮阴区相关机构宣布在网络公布这四人的详细信息,在司法程序上,恐有违上位法规。至于说,在这些人员刑满释放后或缓刑、假释期间,禁止其进入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未必不是好事,但淮阴当地的做法,却也“底气不足”。

“但凡是牵涉公民权益的事情,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这样的‘公开’和‘禁入’,应是‘自上而下’的一整套动作,而不是某个地区的‘突然创新’。”

还有媒体更是认为类似这样的做法涉嫌“一罪二罚”,是对已服刑结束的性犯罪者继续贴“犯人”标签。

另一方面,不少媒体评论表示支持。12月3日,@人民日报在7小时内连发三条微博关注此事,且表达了明确的赞成态度:“此举无关歧视,无关侵犯隐私,无关标签化,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人民微评:远离性犯罪人员】有调查显示‘性侵儿童者再犯率较高’,将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并设从业禁止,渐成国际惯例。此举无关歧视,无关侵犯隐私,无关标签化,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性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尊重,更该看到: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已是全球共识,必须践行。”

“【#你好,明天#】如何让孩子远离性侵?江苏淮阴尝试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犯罪面前孩子本就无助,更何况许多龌龊往往隐藏在伪善的面具中。面对性侵,怎能光靠孩子的自我保护?有力的预防和震慑才是根本,公开信息正是有益尝试。期待公开的阳光驱散孩子成长的阴霾,不再生活于恐惧之中。”

舆情点评

性侵未成年人,没有什么人愿意“同情理解”这样的罪犯,所有人都避犹不及。这也是美国的“梅根法案”出台的社会心理基础,也是此次淮安做法收获舆论几乎一边倒点赞的现实基础。

舆论的一片叫好,是因为“大快人心”;媒体提出质疑,是因为无论慈溪还是上海、淮安,区域内的治理力度是仍十分有限,程序仍待完善,离“推广”仍有距离。

不论是顺应舆论呼声,还是考虑到法律的完善与进步,在保护未成年人这一问题上,立法和司法部门都应有更大作为。毕竟对社会来说,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值得做出更多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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